关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意见的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6-05-01 10:3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亲办案例|当行政复议也“包庇”违法,他把两家单位同时告上法庭
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导读:当公民遭遇不公,投诉无门,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是否就只能妥协认栽?本案当事人A在面临一份明显超范围、不合规的司法鉴定意见时,选择了绝不低头。面对B市司法局和市政府的双重“认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谢富裕律师临危受命,通过一纸行政复议、一场行政诉讼,最终在法庭上成功PK掉两家行政机关,艰难地取得了撤销原决定、责令重做的全面胜利。
缘于一场违规司法鉴定
A因不服B市人民政府和B市司法局对其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向B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切纠纷的源头,源于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司法鉴定报告。A投诉B市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严重超出了其法定的微量物证鉴定业务范围,越权对“工艺流程的相似性”进行了专业性判定。B市司法局最初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A的投诉查证不实,决定不进行处理。A不服,申请行政复议,B市人民政府亦维持了原答复。当事人由此陷入“投诉-驳回-再投诉-再驳回”的困境。
一纸代理词说尽其中蹊跷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谢富裕律师提交的一份逻辑严密、法理清晰的代理词。他并未纠缠于案件实体对错,而是直接指向了行政程序与鉴定资质的根本性违法。
谢律师指出,根据司法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微量物证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物质”,其范围严格限定于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分析。而“工艺流程”属于技术方法或技术信息,压根不属于“物质”范畴,法律条文中亦从未提及可作为鉴定对象。因此,B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工艺流程”进行鉴定,属于典型的超范围执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更进一步,谢律师论证道,即便需要对“工艺流程是否相似”进行判断,这明确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而B市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恰恰不具备这一资质。B市司法局和市政府在复议和诉讼中,无视这一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仅依据一份违法的鉴定意见和所谓的“专家意见”就作出决定,属于典型的事实查明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谢律师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判令B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完全采纳了谢律师的意见,认定原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予以撤销。
知己知彼,方得百战不殆
本案的胜利,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细节的精准把握。在行政诉讼中,面对手握行政权力的被告,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必须做到“知己知彼”。
谢律师正是如此。他不仅熟知《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更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专业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精准地抓住了“物质”与“工艺流程”在法理定义上的本质区别,将一个看似复杂的专业鉴定问题,还原为一个清晰的法律定性问题。本案启示我们,在与行政机关的博弈中,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定义、每一个分类,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胜负手”。只有像谢律师一样,对法律进行近乎“偏执”的细节研究,才能在法庭上做到游刃有余、百战不殆。
【本案引出深度思考】
行政机关的“决定”并非永远正确,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我们该如何有效维权?
本案是公民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挑战行政机关违法决定的典型案例。它雄辩地证明,在法治框架下,“官”与“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便是经过行政复议维持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且应当予以撤销。
这给所有公民和企业带来两点重要启示:
1.勇于维权,但不盲目维权。 当权益受损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但维权不能仅凭一腔热血,而要找准违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漏洞,直击要害。
2.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本案中,若非谢富裕律师精准地发现“鉴定越权”这一核心违法点,当事人很可能在繁琐的投诉和复议程序中耗尽心力,最终不了了之。专业的律师,能够将复杂的事实争议转化为清晰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指明最有效的维权路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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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4)辽行再7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导读:当公民遭遇不公,投诉无门,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是否就只能妥协认栽?本案当事人A在面临一份明显超范围、不合规的司法鉴定意见时,选择了绝不低头。面对B市司法局和市政府的双重“认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谢富裕律师临危受命,通过一纸行政复议、一场行政诉讼,最终在法庭上成功PK掉两家行政机关,艰难地取得了撤销原决定、责令重做的全面胜利。
缘于一场违规司法鉴定
A因不服B市人民政府和B市司法局对其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向B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切纠纷的源头,源于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司法鉴定报告。A投诉B市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严重超出了其法定的微量物证鉴定业务范围,越权对“工艺流程的相似性”进行了专业性判定。B市司法局最初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A的投诉查证不实,决定不进行处理。A不服,申请行政复议,B市人民政府亦维持了原答复。当事人由此陷入“投诉-驳回-再投诉-再驳回”的困境。
一纸代理词说尽其中蹊跷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谢富裕律师提交的一份逻辑严密、法理清晰的代理词。他并未纠缠于案件实体对错,而是直接指向了行政程序与鉴定资质的根本性违法。
谢律师指出,根据司法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微量物证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物质”,其范围严格限定于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分析。而“工艺流程”属于技术方法或技术信息,压根不属于“物质”范畴,法律条文中亦从未提及可作为鉴定对象。因此,B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工艺流程”进行鉴定,属于典型的超范围执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更进一步,谢律师论证道,即便需要对“工艺流程是否相似”进行判断,这明确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而B市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恰恰不具备这一资质。B市司法局和市政府在复议和诉讼中,无视这一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仅依据一份违法的鉴定意见和所谓的“专家意见”就作出决定,属于典型的事实查明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谢律师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判令B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完全采纳了谢律师的意见,认定原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予以撤销。
知己知彼,方得百战不殆
本案的胜利,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细节的精准把握。在行政诉讼中,面对手握行政权力的被告,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必须做到“知己知彼”。
谢律师正是如此。他不仅熟知《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更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专业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精准地抓住了“物质”与“工艺流程”在法理定义上的本质区别,将一个看似复杂的专业鉴定问题,还原为一个清晰的法律定性问题。本案启示我们,在与行政机关的博弈中,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定义、每一个分类,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胜负手”。只有像谢律师一样,对法律进行近乎“偏执”的细节研究,才能在法庭上做到游刃有余、百战不殆。
【本案引出深度思考】
行政机关的“决定”并非永远正确,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我们该如何有效维权?
本案是公民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挑战行政机关违法决定的典型案例。它雄辩地证明,在法治框架下,“官”与“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便是经过行政复议维持的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且应当予以撤销。
这给所有公民和企业带来两点重要启示:
1.勇于维权,但不盲目维权。 当权益受损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但维权不能仅凭一腔热血,而要找准违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漏洞,直击要害。
2.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本案中,若非谢富裕律师精准地发现“鉴定越权”这一核心违法点,当事人很可能在繁琐的投诉和复议程序中耗尽心力,最终不了了之。专业的律师,能够将复杂的事实争议转化为清晰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指明最有效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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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4)辽行再7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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