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辩护策略

专利侵权辩护策略
时间:2016-11-15 17:0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从目前的专利侵权抗辩体系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提出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抗辩和不视为侵权抗辩及其它抗辩。作为被告一方,在侵权诉讼中,可以提起哪些抗辩理由?辩护律师又可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辩护呢?

  一、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案件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非法侵犯专利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1)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使用新型专利产品;

  (2)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或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此可知,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

  2,存在《专利法》所述的侵权行为;

  3,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客观存在;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6,专利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有争议)。

  二、被告律师应从哪些方面考虑,进而有效抗辩

  (一)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审查当事人是否合格;

  3,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对被告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判断;

  6,被告侵权的证据情况及数量,并结合证据对原告专利的稳定性作初步分析;

  7,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8,在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二)作为被告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以原告滥用保护期限抗辩:

  (1) 原告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

  (2) 原告专利已被中国专利局撤销;

  (3) 原告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4) 原告专利不符合专利条件或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且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以被告不侵权进行抗辩:

  (1)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2)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

  (3) 属于个人(不包括单位)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

  3,以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进行抗辩:

  (1) 专利权用尽;

  (2) 法律规定的享有先用权;

  (3) 临时过境;

  (4) 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4,以原告专利为现有技术抗辩:

  (1) 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情况(有争议);

  (2) 证明该现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5,以合同进行抗辩:

  (1) 以被告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由进行抗辩,但该抗辩不属于对抗侵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2)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诉侵权,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合同抗辩,主张由转让方先承担侵权责任,而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6,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代理律师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7,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1) 原告销售量减少计算不正确;

  (2) 被告侵权所获利润计算不正确;

  (3) 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确;

  (4) 原告所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不合理。

  虽然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方处于被动不利的位置,但作为被告一方代理律师,可统筹全局,各个击破,提出有效抗辩而最终争取案件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