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辩护策略

著作权侵权辩护策略
时间:2016-11-15 17:0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在市场竞争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侵犯著作权纠纷也显得越来越普遍!然而经法院最终审判发现,其中也有大量不侵权的情形!作为被告一方代理人,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可以提出哪些抗辩策略呢?

  一、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二、著作权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明确规定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基于该责任认定原则,作为被告一方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1、原告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侵权著作权案件的被告方,如果抗辩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否定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

  比如,影视作品侵权案件通常涉及的权利人较多,如果从部分联合摄制者中取得授权,但并没有获得全部联合摄制者的授权即提起侵权之诉,那么就属于不适格的原告。

  2、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具有合法理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的两个作者完全有可能创作出表达形式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特别是在摄影作品中,由于所拍摄的自然风景的特定性,相同的角度很可能产生类似的摄影作品,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具有合法理由:

  (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造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

  (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

  (4)其他造成相同或近似的合理理由

  3、 著作权无效或终止: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被告复制、发行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权利穷竭等。

  5、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主要是针对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6、 时效完成:对权利人主张侵权的经济损失,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