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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普通许可人也有诉讼主体资格
时间:2017-11-08 21:48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鄂民终51号
    【关键词】普通许可、诉讼主体资格、专利侵权
    【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常常辩称,原告只是专利普通许可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没有直接参加诉讼的资格,此诉讼策略确实很高明,只要原告被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连案件的实体审理都不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普通许可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上诉人ZL公司、原审被告YT公司因与被上诉人SLR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ZL公司称,1、SLR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取得专利权的资格是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年内必须在湖北省区域开发项目,代理合同才有效,但到目前为止,SLR方没有提交在咸宁开发项目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SLR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SLR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SLR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SLR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作为被侵权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上,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是适格的,而利害关系包括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和专利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对于普通许可合同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于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的种类和许可的权限与商标法中的含义基本一致,因此在普通许可这里可以类推适用商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普通被许可人经过专利权人的明确授权的,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专利权人BST有限公司与SLR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以独家代理的方式许可SLR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四项专利,并且有权采用法律手段单独制止侵权。SLR作为涉案专利的普通实施被许可人,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取得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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