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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时间:2017-11-08 21:4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2)民提字第125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适格原告
     【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谁可以提起诉讼,不仅事关侵权与否,更重要的是涉及专利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取得,如果任何与专利权有关系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导致可以获得赔偿额的减少。因此确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ZJT因与被申请人ZYH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HZ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冀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ZYH公司辩称,ZJT虽然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但其已将涉案专利许可给JD公司使用,一、二审法院未能查明该专利许可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以ZJT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判决】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辩称,ZJT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对于专利权人ZJT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作为被侵权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上,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是适格的,而利害关系包括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和专利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本案中,ZJT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影响其享有单独提起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诉权。ZYH公司未证明ZJT与JD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退一步讲,即便JD公司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合同的被许可人,也仅在于JD公司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侵害专利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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