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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术语不明确的,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时间:2017-11-08 21:47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指导案例55号(详情请查看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摘要】专利法授予发明人专利的垄断权,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但同时要求发明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使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公开的专利证书,可以在实际中具体地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要求发明人全无保留的公开技术方案,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因为技术术语的不明确,无法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等进行解释的,从而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那么再进行侵权比对,将无依据。
    【基本案情】原告BWQ系专利号20042009154XX、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7月19日,BWQ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TX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TX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l00万元。但得不到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支持。BWQ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驳回BWQ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BWQ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二审判决认定BWQ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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