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外观设计专利中现有技术不侵权抗辩如何比对
时间:2016-12-08 09:23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须具备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或者国内外使用过等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即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这是专利权利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提,无权利无侵权,被控侵权人在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时,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对比的对象是什么?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中山市GJ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某灯饰的外观设计申请,国家专利局审查于2015年3月18日授权公告。其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的黄钻里保护范围内。经过当庭对比,被告的灯具外观与本案专利图片相同,但被告辩称被诉侵权灯具使用的属现有设计,并提交两份公证书,内容为挖灯网中某灯具造型图以及图片上传时间的网络搜索操作流程。
 
【案件焦点】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原告中山市GJ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进行现有设计抗辩,通常会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控侵权设计、现有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现有技术抗辩是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设计比对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如果在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完全相同时,则可以判决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如果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相似,是单独比对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还是需要在被控侵权设计、现有设计以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三者之间进行比对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应该后者更为合理。由于外观设计并非技术上的创新,而是增强产品的美感,进而吸引消费者,但是同种类产品由于物理特性的约束整体外形是固定的。如果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在具体设计特征上表现为A、B两个特征的相似;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设计在C、D两个特征上相似,也表现出整体视觉效果的一致性,但涉案专利技术恰恰因为对现有设计的C、D特征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单纯比对现有设计和被控侵权设计而得出不侵权的判决会有失公允。所以如果现有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近似,应当分别对比现有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需要说明其哪些设计落入至其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即说明在哪几个特征是构成相似的。被告主张其产品设计属于现有技术,需要将原告控诉的相似特征与现有技术对比,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本案被告以现有技术抗辩,提交挖图网的灯饰图片作为现有技术,对挖图网的灯饰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构成相似,且挖图网上传图片时间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法院认定被告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驳回原告请求。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