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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Apr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活动中,存在控辩分歧点多、主张两极化的现象,举证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问题至关重要。对于辩方有举证能力的消极事实与主观故意,辩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控辩双方的产权平等保护,应避免不合理地要求辩方承...
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中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虽然比刑法285条新增了罚金一项,但是对于打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笔者认为应该增加资格刑,即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网络工作的资格。理由有以下几...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将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定为 16 周岁,但是从实践来看,这存在着与现实的冲突。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网络犯罪的作案者呈现出年龄日趋偏低和未成年人占整...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并非都反映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存在与其相背离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司法解释内部存在有违谦抑性原则的逻辑矛盾 根据《两高解释》中所列举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只有符合这些情形,才能达到最低起刑点。我们分析这...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一是前提:违反国家规定;二是目的: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三是方法或手段:采取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四是结果:情节严重。但对该罪的理解与适...
关于本罪中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同样涉及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也就是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为了便于清晰地反映本罪中的问题,笔者采取的是把符合谦抑精神和不符合谦抑精神的内容分而论之的办法。首先分析符合谦抑精神的内容。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摘要】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模式有三种,认定标准也有三种: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与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在司法实践中,以现有标准为原点,调序而用;以行为...
【内容摘要】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并就重大损失的认定以及计算方法,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入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
【摘要】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
【摘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