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标志侵犯在先权益

如何判断商标标志侵犯在先权益
时间:2016-10-20 19:3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4年商标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限定条件之一,即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在实践中,商评委对商标是否侵犯在先权益是如何判断的?本文从在先权利的范围、受保护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以及确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时间点进行分析。

一、现有在先权利范围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予以保护。”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所称的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法在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后段中予以保护的商标权。此处的在先权利是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可保护利益。如肖像权、健康权、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实践中涉及到较多的在先权利是姓名权、著作权和企业名称商号权等权利。

二、在先权利本身应该合法
    该种在先权利是否合法,应该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认定。比如在“龙翔LONGXI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原告主张异议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侵犯了海南龙翔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异议人的此种在先企业名称权是否合法呢?需要具体审查。经过审查可知,异议人武汉龙翔公司的成立时间介于海南龙翔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和被核准注册的期间内,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权并未侵犯海南龙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该企业名称权经过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三、在先权利确定的时间点
    在先权利是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而言的,而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会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时间点,即商标申请注册日和商标核准注册日,以其中那个时间时间点作为判断基准点,直接决定了能否认定该现有权利是否是在先权利。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时间判断基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散列通”商标争议案中作出了明确的表态,“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时,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此外,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政案件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时,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经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