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损失统计

销售收入损失统计
时间:2016-10-25 10:0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投入大量的财力与人力进行维权,不单单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更为关心的是获得损失赔偿。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第一顺位,因此对于销售收入损失的统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销售收入、损失赔偿、赔偿数额
      销售收入损失的统计,必然要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权利人进行了大规模的生产后,市场趋于饱和,那么销售量的下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这里我们应该考虑的是,由于侵权行为的产生,造成了销售量的减少。
      首先,判断销售量的减少就必然需要一个参照物进行比较,即对不发生侵权行为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
      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往往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导致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的数额往往是比较低的,做出销售收入损失统计在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第一赔偿顺位,即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没有适用也没有关系,因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将销售收入损失纳入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的考量因素。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尖端知识产权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