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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Dec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界定在相关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10 条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根据该解释,相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秘密性的标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11 月23 日发布并于1998 年12 月3 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关于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 条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之计算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原则上相同,但亦有区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6并结合有关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计算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采用以下5 种计算方式: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
二、保密性认定的基本原则 保密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具体阐述就是客户名单权利人主观上有将其持有或者支配之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并防止除权利人以外之人非法侵害之意思,客观上为达成此目的而采取了一定的为具体情况所需的合理措施以维...
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做出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 条的规定,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
(二) 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及判断标准众所周知, 并非任何一项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都能成为商业秘密, 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已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 最本质的特...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第219 条第3 款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案件介绍】 2003年2月,席某担任上海某保健品经销公司业务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后来,席某因考虑到在该公司的职业发展瓶颈,于20...
Nov
【案例解读】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惠某与南京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车间部副主任,负责公司生产调度、发放生产指导书和派工单、安排生产等工作。其掌握四新公司专有技术秘密资料。同时,惠某还与四新公...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 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