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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Oct
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只有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才能获得保护,对于那些仅是将同行业众所周知的企业名称进行罗列或者简单地复制社会上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而不是其本身通过付出一定的经营努力获得的特定的客户群,即便是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也不能...
Dec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界定在相关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10 条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根据该解释,相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秘密性的标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11 月23 日发布并于1998 年12 月3 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关于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 条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之计算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原则上相同,但亦有区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6并结合有关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计算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采用以下5 种计算方式: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
二、保密性认定的基本原则 保密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具体阐述就是客户名单权利人主观上有将其持有或者支配之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并防止除权利人以外之人非法侵害之意思,客观上为达成此目的而采取了一定的为具体情况所需的合理措施以维...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首要弄清的问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普通理解的客户名单是指客户基本信息的组合。而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系含有较高价值的劳动成本。通过本文界定何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对于客户名单而言,由于客户信息容易掌握、理解,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职工在企业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获取到三种客户信息:一是企业原有的客户名单信息;二是在工作中职工新发展的客户;三是职工总结原有客户的深度信息如质量标准、定价策略等。这些信息是职...
Sep
权利人主张客户名单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加以证明: (1)原告应当提供其与客户发生交易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款项往来凭证等; (2)原告应当证明其为客户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劳动、金钱和努力; (3)原告应当证明客户信息的特有性,即与公共领域...
原告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数量不多的客户相关信息,如权利人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等,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一般是此类性质的客户名单;第二类是数量较多或者数量较多且主体信息比较丰富的...
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面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在此介绍常见的抗辩主张,并分析法院对此的审查认定。 1.原告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抗辩从具体内容来说,又可分为原告未明确陈述商业秘密的内容,原告没有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