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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刘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42:45

留言内容:采用反向工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回复:2017-03-24 09:40:02

    反向工程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在诉讼中可直接证明被告取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因此,外国企业对实施反向工程十分谨慎,采用所谓的净室技术。
    一方面,保存好合法的物权凭证,如产品发票、供货合同等;对反向工程的每一步均进行详细文字记录或照相、录像,还要求有关人员、机构签字、盖章;反向工程的研究结果和实物对象被妥善保管,以便查证等。
    另一方面,对参加反向工程的人员进行筛选。去掉可能接触过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从竞争对手企业跳槽过来的人员更不能参加反向工程,从而使竞争对手丧失推翻反向工程合法性的证据。 【查看详情】

昵称:陈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40:03

留言内容:行为人动机违法应如何处理?

回复:2017-03-24 09:40:45

    如果公开商业秘密的动机是违法的,如出于私利的预谋报复,那么其违法行为也会受到处理。如英国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为向原告提供财会咨询和投资可行性分析的会计事务所。被告在业务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账册有作假问题,即向原告索取超乎寻常标准的咨询服务费,并威胁要公开其账目。法庭判决一方面,虽然被告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一般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其向当局报告客户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庭又认定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违法,属于敲诈,应将多要的部分返还。 【查看详情】

昵称:谢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8:57

留言内容:披露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应注意哪些问题?

回复:2017-03-24 09:40:51

    在我国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公开商业秘密的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应考虑以下情形。
    (1)一般情况下,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2)对某些问题,向专门进行监督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3)在危及公共利益的严重性到了必须使公众知道,或者有权管理机关查处不力甚至有串通掩护行为时,向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公开是合法的。 【查看详情】

昵称:朱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8:06

留言内容: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怎样的规定?

回复:2017-03-24 09:41:02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职务发明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四类: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完成本单位交办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利用单位物质或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以及离职一年之内的有关发明创造。 【查看详情】

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7:11

留言内容:什么是“黑箱封闭”?

回复:2017-03-24 09:41:08

    与反向工程相对的是“黑箱封闭”,这时行为人既未合法取得物权,同时根据合同或约定,又使产品从法律上受到保护不得拆开或分解。     “黑箱封闭”的情况,经常出现在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寄托时。不同于出售,出租人、寄托人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保管权暂时由租用人、受托人行使,此时产品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权不发生转移。出租人、寄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黑箱封闭”条款,使密封的产品同时被封闭于合同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窥视,这种情况下使用反向工程,既违反了约定的义务,又可能损害他人的物权,从而构成侵犯两重权利。 【查看详情】

昵称:梁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5:26

留言内容:什么是反向工程、合法的反向工程?

回复:2017-03-24 09:41:14

    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技术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在商业秘密保护上既不必然合法,也不必然违法,其区别不在于反向工程本身,而在于以下两点:
    (1)反向工程的对象是合法取得的
    (2)反向工程本身没有违反约定义务。      【查看详情】

昵称:NINI—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4:17

留言内容:什么是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

回复:2017-03-24 09:41:23

    这类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岗位、分工、职务无关,与是否从单位领受了发明任务无关,只要其发明制造“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查看详情】

昵称:陈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2:14

留言内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

回复:2017-03-24 09:41:30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国家秘密是公权,由国家通过其职能机关来照料保密,行使权力。侵犯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是刑事责任。
    与国家秘密相对照,商业秘密是有实用性、价值性,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所以,商业秘密的基础是私人利益或者说是单位、企业利益,商业秘密权是私权,由权利人自行照料。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查看详情】

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1:22

留言内容:离职员工以原企业的客户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

回复:2017-03-24 09:51:29

    员工若要以上述规定的内容提出抗辩,须提供证据证明:
    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出于自愿,且是基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信赖,而选择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如果员工在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对其侵权进行抗辩了。 【查看详情】

昵称:查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30:32

留言内容:什么是根据行业习惯确立的默示义务?

回复:2017-03-24 09:51:36

    特定地区、行业在某时期,对某类信息会存在保密的习惯或行规。例如,美国早期有一个阶段,各种锅炉的设计和改进被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商业秘密,导致锅炉定做人的图纸无论有无技术上的发明创造,完工后都要收回。随着锅炉制造技术的成熟,收回图纸的习惯就渐渐被忽略了。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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