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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朱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06:39

留言内容:取得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具

回复:2017-03-24 09:53:17

    取得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必须为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商业秘密权的主体为经营者,故自然人在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诉讼中不具备原告资格。    【查看详情】

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05:18

留言内容:怎样理解公平原则与停止侵权?

回复:2017-03-24 09:52:53

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被告停止侵权,这种形式同样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妨害的对象并非一般财物,而是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构思方案。如果像妨害一般财物那样永远禁止被告占有和使用,在实践中就会产生矛盾,即当社会研究开发的进步使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已成为公知之后,原侵权人仍然不能合法使用,这是不公平的。于是在商业秘密诉讼中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扣除领先时间原则——在一段合理长的时间内禁止被告使用。 【查看详情】

昵称:孙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02:39

留言内容:何谓保密关系?

回复:2017-03-24 09:53:00

    保密关系要求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商业秘密、保密信息的默示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关系以某种应该产生保密关系的经济、技术关系为前提,在该经济、技术关系前提下,如果没有一般、默示的保密义务,会损害一方的利益或双方利益,使该经济、技术关系难以为继。作为保密义务前提的经济、技术关系有如下几种:
    (1)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其产生的保密义务是广义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还包括更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社会上特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许可使用关系、合资合作关系、对社会的临时培训关系、商务接触洽谈关系等,也可以产生保密义务。经济、技术合同当事人在与对方的相互往来中,如果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对方有商业秘密,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不应该披露。
    (3)特种职业者与客户、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明示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亦存在一般的保密关系。如银行对客户、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病人、公证人对委托人、被咨询人对咨询人等。 【查看详情】

昵称:钱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01:44

留言内容:何谓有限目的披露?

回复:2017-03-24 09:53:11

    权利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具有有限目的。这一目的从当时的环境看比较明显,不允许相对人任意使用,尤其是对权利人进行损害性使用,或者用于相对人自己谋利。在类似情况下,相对人负有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成为义务人。有限目的披露在诉讼中经常指:雇员为雇主完成任务中接触的商业秘密,雇主会主张是有限目的披露;商务谈判中的商业秘密;咨询人对被咨询人的披露,在很多时候可以认为是有限目的披露。 【查看详情】

昵称:赵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1:00:43

留言内容:什么是根据事实确立的默示义务?

回复:2017-03-24 09:53:52

    如果事实表明,甲方未做出有关商业秘密的默示承诺,乙方就不会向其披露或允许其使用商业秘密,那么甲方就应被推论承担了事实确立的默示义务。 【查看详情】

昵称:王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0:59:38

留言内容:什么是商业秘密?

回复:2017-03-24 09:53:58

    商业秘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公民保有的,有关商业竞争且有关其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信息的一部分。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规定商业秘密的措辞虽有不同,但内容无非是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范围的要求。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的信息,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1)其有关主体(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公民个人)的商业竞争行为,包括生产竞争、经营竞争、科研竞争、教育竞争及其他精神产品的生产竞争等。
    (2)其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可以表现为经济收入,这种收入或者是现实正在发生的,或者是预期可以获得的。
   v第二个方面是构成条件的要求,指商业信息中,要具备什么样的质量才能最终受到保护。对此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了秘密性、不容易获得性、管理性及价值性等法律要件。 【查看详情】

昵称:张某—法律咨询

2016-06-27 10:58:23

留言内容:什么是根据明示合同义务推导的默示义务?

回复:2017-03-24 09:54:03

    客户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不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自己却用来进行盈利性生产。该客户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是自已未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但法院判其违约,因为该客户承诺的不公开商业秘密的义务本身,就含有自己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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