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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时间:2017-09-10 20:1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组织的设立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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